鍋規課件一安全附件和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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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安全附件和儀表
六 安全附件和儀表
6.1 安全閥
6.1.1 基本要求
安全閥制造許可、產品型式試驗及銘牌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規定。
條款說明:本條款是新增條款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安全閥制造許可、產品型式試驗和銘牌的要求。
內容:根據TSG ZF001-2006《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制定本條款。
6.1.2 設置
每臺鍋爐至少應當裝設兩個安全閥(包括鍋筒和過熱器安全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可以只裝一個安全閥:
(1)額定蒸發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鍋爐;
(2)額定蒸發量小于4t/h且裝有可靠的超壓聯鎖保護裝置的蒸汽鍋爐;
(3)額定熱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 MW的熱水鍋爐。
條款說明:本條款是《蒸規》第131條、《水規》第98條的修改條款
條款解釋:本條款是對鍋爐安全閥數量的規定。
內容:1、裝設2個安全閥必要性
2、裝設1個安全閥的條件
六 安全附件和儀表
6.1.3 裝設安全閥的其他要求
除滿足本規程6.1.2要求外,下列位置也應當裝設安全閥:
(1) 再熱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