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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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
2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基本條件 (1)
3 鍋爐制造許可資源專項條件 (8)
4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專項條件 (12)
5 附則 (25)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1 總則
1.1 依據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的要求,制定本許可條件。
1.2 適用范圍
本許可條件適用于《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
1.3 許可條件總的內容和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包括生產場地、裝備和人力等資源條件(以下簡稱資源條件),以及質量保證體系,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與節能性能三個方面的要求。
取得許可的制造單位應當持續滿足相應級別許可條件的要求。
1.3.1 資源條件要求
資源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基本條件是對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通用要求;專項條件是對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專項要求。制造單位必須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對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范圍有特殊限定的制造單位,必須滿足相應級別基本條件和鍋爐壓力容器特殊產品的資源條件要求。同時申請一個以上級別或者特定產品許可的制造單位,應當分別滿足相應的資源條件要求。
1.3.2 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TSG Z0004)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與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證持續有效實施。
1.3.3 產品安全性能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與節能性能應當滿足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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