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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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經2005年8月3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3月27日頒布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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