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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413(2002)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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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CT413(2002)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前  言
        QC/T 413-1999《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在標準號轉化前是專業標準ZB T35001-1987。
    因此本次標準修訂實際上是在15年后對該標準的重大修改。
        以日本、德國及法國等國的相關標準為主要參考對象對標準進行了修改。
        本標準代替QC/T 413-1999《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本標準與QC/T 413-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取消適用于濕熱型產品的規定,相應取消1999年版的3.25及3.26;
        ——取消長霉試驗(1999年版的4.16);
        ——取消電機換向器上的火花等級(1999年版的3.17,4.10);
        ——取消互換性檢驗(1999年版的3.22,4.14);
        ——對產品的溫度范圍做了調整和修改,規定了上、下限工作溫度和貯存溫度的范圍(1999年版的3.3;本版的3.1.3);
        ——修改了標稱電壓的規定,取消了6V電系,增加了工作電壓范圍的規定(1999年版的3.9;本版的3.1.4);
        ——在對產品的基本性能參數的規定中,增加了對低壓電線束和機械緊固件的技術要求(1999年版的3.10;本版的3.2);
        ——對短時定額工作時限的推薦檔次做了修改,取消0.2 min,增加5 s,15 s (1999年版的3.8.2;本版的3.1.7.3);
        ——對產品有關部位的溫升限值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8,4.11;本版的3.3,4.3);
        ——增加了噪聲試驗方法的規定(見4.4)
        ——對超速性能的規定做了補充修改(1999年版的3.16;本版的3.5,4.5);
        ——對產品的防護性能規定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7,4.8;本版的3.6,4.6);
        ——增加了產品耐異常電源電壓性能(見3.7,4.7);
        ——對產品絕緣耐壓性能規定中的編排和措辭進行部分變動(1999年版的3.15,4.9;本版的3.8,4.8);
        ——對產品的防干擾性能規定做了較大修改,改為產品的電磁兼容性(1999年版的3.13;本版的3.9,4.9):
        ——對低溫試驗的溫度和時間規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2;本版的3.10.1,4.10.1);
        ——對高溫試驗的溫度和時間規定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4;本版的3.10.2,4.10.2);
        ——對溫度變化試驗做了部分修改,選用方法Na進行試驗(1999年版的4.3;本版的3.10.3,4.10.3);
        ——取消交變濕熱試驗(1999年版的3.4,4.5);
        ——增加了產品耐溫度、濕度循環變化性能(見3.11)及溫度/濕度組合循環試驗(見4.11);
        ——對振動試驗做了較大修改,取消定頻振動,增加了掃頻振動的嚴酷度(1999年版的3.6,4.7;本版的3.12,4.12);
        ——增加了鹽霧試驗的嚴酷度(1999年版的3.5,4.6;本版的3.13.4.13);
        ——增加了產品耐工業溶劑性能(見3.14.4.14);
        ——對產品表面防護性能的內容和編排做了部分修改(1999年版的3.19,3.20,3.21,4.12;4.13;本版的3.15,4.15);
        ——產品的貯存期由1年改為2年(1999年版的3.23;本版的6.3);
        ——對產品通用試驗條件的內容和編排做了修改(1999年版的4.1;本版的4.1);
        ——增加了性能參數檢測的規定(本版的4.2);
        ——提高了產品合格質量水平的規定(1999年版的5.4b;本版的5.4;
        ——做型式試驗的樣品數量由3組9臺改為4組12臺,并對試驗分組和項目順序進行了修改(1999年版的5.6;本版的5.5.2);
        ——對產品的標志(產品標志和包裝標志)應包括的內容按GB/T 1.1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補充和修改(1999年版的6.1、6.5;本版的6.1);
        ——明確規定產品的貯存和保管應符合QC/T 238《汽車零部件的貯存和保管》的有關規定(1999年版的6.7;本版的6.3);
        對標準中有關內容的說明:
        連續定額是制造廠對產品所規定的可以作長期運行的負載和條件,短時定額是制造廠對產品所規定的可以作短時運行的負載、時間和條件。
        本標準由原國家機械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汽長電股份有限公司、長沙汽車電器研究所、上海實業交通電器有限公司、長春市燈泡電線有限公司、鶴壁天海集團、蘇州汽車電器制造有限公司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曹治琬、焦樹圭、閔躍進、李偉陽、方家鎏、湯曼如、王來生、戴自飛。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JB 2261-1979、ZB T35001-1987、QC/T 413-1999;
        ——JB 517-1977。
    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用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和保管。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用電氣設備(電機、電器及電子產品,以下稱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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